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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5湖南政法干警考试名法学备考:法人的变更、终止与清算

2015-08-21 09:35 长沙河东分校人事考试网 //changde.huatu.com/ 文章来源:华图教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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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  2015年政法干警考试以其独特的优势,正吸引着大批的高校毕业生前来报名,而考生想要通过本次考试成功挤进“公职”之位,就必须要对各科考点加以记忆,对于必考科目之一的民法学也是如此,为此,小编特整理了法人的变更、终止与清算这一考点的相关内容,希望能给大家的备考工作提供有力的保障。
    一、法人的变更
    法人的变更是指在法人的存续期间内,法人在组织机构、性质、活动范围、财产或者名称、住所、隶属关系等重要事项上发生的变动。
    法人的变更,包括以下类型:
    1、法人组织机构的变更
    法人组织机构的变更包括:(1)法人的合并,即将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成为一 个新的法人。法人的合并又包括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。前者指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新法人,原来的法人消灭。后者指一个法人归并到一个现存的法人中去。(2)法人的分立,即一个法人分为两个以上的法人。法人的分立又包括新设式分立和派生式分立。前者指解散原法人,分立为两个以上的新法人。后者指原法人继续存续,但从中分出新的法人。
    2、法人责任形式的变更
    如将有限责任公司变为无限责任公司,或将无限责任公司变为有限责任公司等。
    3、法人性质、活动范围、财产、名称、住所、隶属关系等的变更
    法人的变更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变更登记,并以一定的方式公告。
    二、法人的终止
    法人终止的概念:法人的终止,是指从法律上消灭法人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。
    法人终止主要包括以下原因:
    1.依法被撤销; 2.法人被解散; 3.法人目的实现; 4.企业法人破产;  5.其他原因。
    三、法人的清算
    法人的清算是指法人消灭时,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依据其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全部财产关系。《民法通则》第40条规定:“法人终止,应当依法进行清算,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。”第47条规定:“企业法人解散,应当成立清算组织,进行清算。”不难看出,清算为法人终止的必经程序。
    就企业法人而言,清算分为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。破产清算的清算组织,其成员由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、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。
    清算组织的主要任务是了结现务、收取债权、清偿债务、移交剩余财产。清算终结,应由清算人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。完成注销登记和公告,法人即归于终止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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